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April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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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articles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若干规定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教师职务的设置、职责、任职条件、考核与评审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聘任期内依法解聘教师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者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日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解聘的。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津贴。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
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其教学实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受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一)教师职务的聘任或者解聘;
(二)教师的培训;
(三)学年度考核结果;
(四)教师的奖惩;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有关教师管理的其他事项。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对教师的申诉作出的答复与处理,应当将结果告知申诉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