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教育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教育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