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下列事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一)教师职务的聘任或者解聘;

(二)教师的培训;

(三)学年度考核结果;

(四)教师的奖惩;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有关教师管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