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一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