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一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