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8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