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