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