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食用农产品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