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食用农产品,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前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