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保证经营区域布局符合集中交易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二)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等,并留存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三)与有固定摊位的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四)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其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五)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及时制止销售者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积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执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