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用农产品销售第五十一条有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食用农产品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清洗、保鲜、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