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铁路、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场所以及各类摊点,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信息)亭、电话亭、岗亭、候车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