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实行分户控制供热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停热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窗口,专人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登记备查信息。供热单位不得对停热或者恢复供热设定前置条件。

停热用户应当采取保温等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用户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对停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关闭措施并排放系统用水,用户应当给予配合。恢复供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开启系统,保证用户正常用热。

11月1日以后仍未交纳当年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的巡视和检查,因供热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停热用户供热设施呈开启状态或者发生渗漏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