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退费和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