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做好热费收缴、咨询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媒体、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