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保证安全、稳定、连续、达标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采用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暂停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按照已交热费日平均数的两倍向用户退费。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