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做好热费收缴、咨询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媒体、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