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倾倒垃圾;

(四)进行采砂、取土或者爆破等有害作业;

(五)其他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