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21 article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处理办法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Chapter 2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的事项。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Chapter 3代表议案的提出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Chapter 4代表议案的处理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会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