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