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8年8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酒类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酒类产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工作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酒业、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规划、评审、认定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Chapter 2名录保护
Section 1名录建立
(一)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窖池;或者持续生产浓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窖池;
(二)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作坊;或者持续生产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作坊;
(三)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陈酿功能的储酒空间;或者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持续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储酒空间;
(四)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
(五)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以下称"文物点");
(六)历史上各时代能够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七)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
(八)能够反映白酒历史文化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应当是熟练掌握和运用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行业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非物质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列入名录。
Section 2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破坏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在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破坏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对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对已有的造成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安全,建立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生产使用档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和检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白酒历史文化实物收藏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泸州白酒历史文化藏品捐赠或者出借给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加强藏品征集,做好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等。有条件的收藏机构可以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基地。
Section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和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申请获得项目保护经费或者技艺代表人补助;
(四)传承和创新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提出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参加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不得损害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白酒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四)按照文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传承活动、报告技艺传承情况;
(五)参加白酒历史文化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和展示表演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Section 4名录退出
(一)在用的浓香型白酒老窖池空置六个月以上;
(二)在用的酱香型白酒老作坊空置一年以上;
(三)在用的储酒空间不再具备陈酿条件;
(四)进入名录的其他遗产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
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因企业破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和养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请退出名录。
(一)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损害"技艺代表人"自身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技艺代表人资格。
Chapter 3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白酒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进入名录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白酒历史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特定区域内的居民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等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
在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域内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并与之相协调。
Chapter 4创新和发展
鼓励和支持采用酒镇、酒庄等新形式,传承、创新和发展泸州白酒历史文化。
支持拥有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鼓励技艺代表人到学校兼任教职,授徒传艺,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传承发展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对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有污染的项目,由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Chapter 6附则
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指以传统纯粮固态发酵为核心技术,主要以制曲、酿酒、储藏以及勾调等生产环节为基本流程的白酒酿造工艺。
储酒空间,指天然或者人工建造形成,用于陈酿白酒,具备一定规模的地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