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破坏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