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将电梯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