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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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7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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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2月4日42 条
- 第十四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8月2日44 条
-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月12日36 条
- 地方法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46 条
-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予以辞退、罢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7月26日40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30日20 条
-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雇请的员工、招收的学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员工、学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8日38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7 条
- 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9日57 条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自愿实施节育手术规定的休息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 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3日57 条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自愿实施节育手术规定的休息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11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修改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12月23日41 条
-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42 条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9月27日33 条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0月20日32 条
-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0 条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