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