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予以辞退、罢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