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 发布日期
- 2016年6月2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官方库不提供效力状态,本页不代为判断是否现行有效。
印发通知
以下是印发该法规的通知,不是法规条文本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如下。
法规正文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