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 Issued
- June 26,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7 articles
Source: Party Regulations Library on 12371.cn. The official library does not publish a status of legal force, and this page does not judge whether the regulation is currently in force.
Transmittal notice
What follows is the notice transmitting the regulation, not the text of the regulation itsel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如下。
Text of the regulation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