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报有管辖权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