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刘公岛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刘公岛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