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