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矿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