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生产;
(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
(四)开(围)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
(五)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废弃物;
(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八)擅自向湿地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生物物种;
(九)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饵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十)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一)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