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海、填海;(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四)建设人工鱼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