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渔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胶州湾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执法监督和管辖区域内海洋、渔业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胶州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胶州湾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胶州湾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