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航道第九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全省航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