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