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御风暴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方案,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