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或者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堆放的物料属于污染物的,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