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