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