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