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