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五)设置拦河渔具;(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