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条有效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