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