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所在区域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