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关爱帮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捐赠或者志愿服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