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等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妇女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引导未就业妇女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