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