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